山东省人民当局令
第 342 号
《山东省人民当局关于批改〈山东省出产安全变乱汇报和调查处置法子〉
的决定》已经 2021 年 5 月 31 日省当局第 11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
自 2021 年 8 月 3 日起执行。
省长 李干杰
2021 年 7 月 2 日
山东省出产安全变乱汇报和调查处置法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产安全变乱的汇报和调查处置,落实出产安全变乱
责任查究造度,预防和削减出产安全变乱,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
法》《出产安全变乱汇报和调查处置条例》等司法、律例,结合本省现实,
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出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
经济损失的出产安全变乱的汇报和调查处置,合用本法子。司法、律例对事
故的汇报和调查处置还有划定的,遵循其划定执行。
第三条 依照国度有关划定,出产安全变乱(以下简称变乱)分为通常
变乱、较大变乱、沉大变乱和出格沉大变乱。
第四条 变乱的汇报和调查处置当当对峙中国共产党的辅导,遵循科学
严谨、依法依规、疑神疑鬼、注沉实效的准则。
变乱的汇报该当实时、正确、齐全,任何单元和幼我对变乱不得迟报、
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变乱的调查处置当当实时、正确地查清变乱经过、变乱原因和变乱损失,
查明变乱性质,认定变乱责任,总结变乱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变乱责
任者依法查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掌管变乱的调查处置工作。应急治理部门和
负有安全出产监督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元,该当遵循
各自职责做功德故调查处置的有关工作。
变乱产生地的有关人民当拘陌其有关部门该当支持、共同上级人民当局
或者有关部门的变乱调查处置工作。
第二章 变乱汇报
第六条 变乱产生后,变乱现场有关人员该当当即向本单元掌管人汇报;
单元掌管人接到汇报后,该当于 1 幼时内汇报变乱产生地县(视注区)人民
当局应急治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情况垂危或者本单元掌管人无法联系时,变乱现场有关人员能够直接向
变乱产生地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应急治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治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条 应急治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
故汇报后,该当依照下列划定上报变乱情况,并当即汇报本级人民当局,同
时通知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通常变乱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人民当局应急治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出产监督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变乱逐级上报至省人民当局应急治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
督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沉大变乱、出格沉大变乱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出产监督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前款划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功夫不得超过 2 幼时。
第八条 产生较大以上等级变乱的,变乱产生单元和变乱产生地县(视注
区)人民当局有关部门在依照本法子第六条、第七条划定上报的同时,还应
当于 1 幼时内以快报的大局上报省人民当局应急治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
督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设区的市和县(视注区)人民当局该当在接到变乱汇报后半幼时内直报
省人民当局安全出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等级变乱的,还该当在 1
幼时内书面汇报省人民当局安全出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变乱汇报该当蕴含下列内容:
(一)变乱产生单元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根基情况;
(二)变乱产生的功夫、地址以及变乱现场情况;
(三)变乱的简要经过;
(四)变乱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蕴含着落不明的人数)
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该当汇报的情况。
变乱快报、直报的内容能够适当简化;具体情况临时不明显的,能够先
报变乱总体情况。
第十条 自变乱产生之日起 30 日内,变乱造成的伤亡人数产生变动的,
该当实时补报。路路交通变乱、火警变乱自产生之日起 7 日内,变乱造成的
伤亡人数产生变动的,该当实时补报。
第十一条 变乱产生后,有关单元和幼我该当严格依照划定汇报,不得
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规按时限汇报变乱;
(二)漏报变乱或者变乱产生的功夫、地址、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
济损失等内容;
(三)不如实汇报变乱产生的功夫、地址、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
损失等内容;
(四)有意隐瞒已经产生的变乱。
第十二条 变乱产生后,有关单元在上报变乱的同时,该当当即启动应
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急救,预防变乱扩大,削减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
变乱产生地有关人民当局、应急治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治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接到变乱汇报后,其掌管人该当当即赶赴变乱现场,组织变乱救
援。
变乱造成人员中伤必要急救医治的,有关单元该当当即就近送往医疗机
构救治,医疗机构该当当即组织急救医治。急救医治用度由变乱产生单元先
行垫付。
第十三条 变乱产生后,有关单元和人员该当妥善;け渎蚁殖∫约跋
关证据,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粉碎变乱现场、覆灭有关证据。因急救人员、
预防变乱扩大以及畅通交通等原因,必要移动变乱现场物件的,该当做出标
志,绘造现场简图并做出版面纪录,摄灌音像资料等,妥善保留现场沉要痕
迹、物证。
第十四条 任何单元和幼我该当支持、共同变乱抢险接济,并提供必要
的方便前提。
变乱抢险接济中可能产生更大危险或者造成更大损失的,抢险接济现场
重要指挥人员在听取专家定见后,能够决定暂;蛘叨糁魄老战蛹。
第十五条 任何单元和幼我发现变乱产生,或者发现变乱迟报、漏报、
谎报或者瞒报等行为的,有权向当拘陌其有关部门汇报或者举报。有关部门
接到汇报或者举报后,该当实时将有关情况向本级人民当局应急治理部门通
报。
应急治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出产监督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该当成立 24 幼
时价班造度,并向社会颁布值班电话、传真以及举报嘉奖的有关划定,依法
受理、处置变乱汇报和举报。
第十六条 拥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较大涉险变乱,依照较大变乱的划定报
告,并组织抢险接济:
(一)涉险 10 人以上的变乱;
(二)造成 3 人以上被困或者着落不明的变乱;
(三)垂危分散人员 500 人以上的变乱;
(四)危及沉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变乱;
(五)其他较大涉险变乱。
产生其他涉险变乱的,依照通常变乱的划定汇报,并组织抢险接济。
第三章 变乱调查
第十七条 变乱调查该当依照变乱的等级分级组织。沉大变乱、较大事
故、通常变乱别离由省、设区的视注县(视注区)人民当局掌管调查。县级
以上人民当局能够直接组织变乱调查组进行调查,也能够授权或者委托有关
部门组织变乱调查组进行调查。
沉大变乱、较大变乱能够成立变乱调查处置辅导幼组,由当局重要掌管
人或者分管掌管人担任组长,有关部门重要掌管人或者分管掌管人参与。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经济职能区内产生的变乱,由对该
经济职能区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掌管组织变乱调查。变乱等级超过
本级人民当局调查权限的,依照第一款划定组织变乱调查。
变乱产生地与变乱产生单元不在统一个行政区域的,由变乱产生地人民
当局掌管调查,变乱产生单元地点地人民当局派人参与。
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 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通常变乱,由县(视注
区)人民当局委托变乱产生单元自行组织变乱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上级人民当局能够决定提级调查:
(一)可能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变乱的;
(二)变乱出格复杂或者社会影响出格沉大的 ;
(三)同毕出产经营单元在 24 个月内再次产生较大出产安全变乱的;
(四)出产经营单元被警示传递或者其掌管人被约谈后 12 个月内产生
较大出产安全变乱的;
(五)出产经营单元在被挂牌督办整治沉大安全隐患期间产生较大出产
安全变乱的;
(六)其他必要提级调查的情景。
本法子第十七条第五款划定由出产经营单元自行组织调查的变乱,有前
款第一项、第二项情景的,该当由县(视注区)人民当局进行调查,上级人
民当局也能够决定提级调查。
提级调查的决定由省、设区的市人民当局负有安全出产监督治理职责的
部门或者安全出产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本级人民当局作出。
第十九条 变乱调查组由有关人民当局、应急治理部门、负有安全出产
监督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约请纪检监察机
关、人民检察院染指调查。
变乱调查组成员该当拥有变乱调查所必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
变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变乱调查组组长由掌管变乱调查处置的人民当局或者变乱调查处置辅导
幼组指定。
变乱调查组成员名单该当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大局颁布。
变乱调查组能够礼聘拥有与发滋变乱的类别有关联的专业技术,并熟悉
有关业务的专家参加变乱调查。
第二十条 变乱调查组可凭据现实必要设立技术组、治理组、综合组,
并别离推广下列职责:
(一)技术组掌管查明变乱经过,确定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从技术角度调查分析变乱产生的原因及有关责任,草拟本组专项汇报。
(二)治理组掌管调查变乱产生的治理原因,认定变乱性质,对变乱发
生负有责任的有关单元及人员推广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情况进行调查分
析,提出对变乱有关责任人员和单元的处置建议,草拟本组专项汇报。
(三)综合组掌管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系保险,总结变乱教训,提
出防备和整改措施,草拟变乱调查汇报。
第二十一条 变乱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元和幼我相识与变乱有关的情
况,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有关单元和幼我不得回绝。
变乱产生单元的掌管人和有关人员在变乱调查期间不得擅去职守,并应
当随时接受变乱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变乱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变乱调查组该当实时将有关资料或者其复
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置,但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
线索,该当实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二条 变乱调查组成员该当遵从变乱调查组的铺排,遵守变乱调
查纪律,守往变乱调查奥秘。
未经变乱调查组组长核准,变乱调查组成员不得脱离调查组单独进行调
查,不得擅自透漏或者颁布变乱调查信息。
第二十三条 变乱调查组该当约请纪检监察机关列席有关会议、旁听有
关调查发言和询问,实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变乱调查有关资料。
变乱调查组该当将技术组汇报、治理组汇报连同建议追责问责名单及相
关证据资料等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四条 在变乱调查过程中,经变乱调查组认定属于天然灾害、治
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非出产安全变乱的,由变乱调查组报请本级人民当局另
行组织调查。
由于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变动导致变乱等级产生变动的,该当由有
调查权限的人民当局沉新组织变乱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变乱调查组该当自变乱产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变乱调查
汇报;特殊情况下,经掌管变乱调查的人民当局或者变乱调查处置辅导幼
组核准,提交变乱调查汇报的期限能够适当耽搁,但耽搁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
属于本法子第十七条第五款划定的由变乱产生单元自行组织调查的,事
故产生单元该当自变乱产生之日起 30 日内实现变乱调查汇报,并报地点地
县(视注区)人民当局应急治理部门登记。
技术鉴定所需功夫不计入变乱调查期限。
第二十六条 变乱调查汇报该当蕴含下列内容:
(一)变乱产生单元概况;
(二)变乱产生经过和变乱接济情况;
(三)变乱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变乱产生的原因和变乱性质;
(五)变乱责任的认定以及对变乱责任者的处置建议,处置建议该当包
括赐与其行政处罚、处罚的凭据、种类、决定机关等内容;
(六)变乱防备和整改措施;
(七)其他必要内容。
变乱调查汇报该当附拥有关证据资料。变乱调查组成员该当在变乱调查
汇报上署名。
第二十七条 变乱调查汇报该当由变乱调查组整幼我员会商通过。变乱
调查组成员对变乱原因、变乱性质、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置建议等不能获得
一致定见的,报掌管变乱调查处置的人民当局或者变乱调查处置辅导幼组决
定。
第四章 变乱处置
第二十八条 沉大变乱、较大变乱、通常变乱的变乱调查汇报,由掌管
组织变乱调查的人民当局遵循有关划定推广有关法式后,于收到变乱调查报
告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批复。
有关机关该当依法对变乱产生单元、有关责任单元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行
政处罚,对负有变乱责任的组织和人员进行处置、处罚,并监督有关整改措
施的落实。
对涉嫌犯罪的变乱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二十九条 变乱产生单元和有关责任单元该当依照人民当局的批复,
对本单元负有变乱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置,落实防备和整改措施,保险安全生
产。
变乱产生单元和有关责任单元该当在变乱处置工作完结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将落实人民当局批复的情况汇报本级人民当局应急治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出产监督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变乱产生地与变乱产生单元不在统一个行政区域的,由变乱
产生地人民当局批复。对变乱责任单元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处罚依照下
列划定执行:
(一)对变乱产生单元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由变乱产生地人
民当局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式组织执行;变乱产生单元地点地人民当局该当予
以协助;
(二)对负有变乱责任的人员的处罚,由拥有治理权限的机关、单元负
责落实;必要罢免职务的,依照划定法式处置。
第三十一条 成立变乱查处督办造度。较大变乱查处尝试省人民当局安
全出产委员会挂牌督办,通常变乱查处尝试设区的市人民当局安全出产委员
会挂牌督办。
第三十二条 变乱调查处置实现后,由有关部门掌管整顿变乱调查汇报、
变乱批复、批复落实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实时存档。
第三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当局该当每年度组织应急治理等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内变乱责任查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查抄;发现未严格落实的,
该当责令更正,并依法查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于产生沉大以上变乱或者性质恶劣、风险性严沉、社会
– 66 –影响大的典型较大变乱,或者一年内产生两起以上较大变乱的变乱责任单元,
由省人民当局应急治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布告,向发展鼎新、天然资
源、住房城乡建设、银杏注证券等主管部门传递,并依照国度划定执行惩戒。
第三十五条 变乱处置的情况由掌管变乱调查的人民当局或者其授权的
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颁布,接受社会监督。但是依法该当保密的之表。
第五章 责任查究
第三十六条 不依法推广职责,行政区域内产生较大以上变乱且重要事
故责任单元在管辖领域的,遵循国度和省有关划定查究有关掌管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产生较大以上变乱或者在较短功夫内陆续产生殒命变乱的
国佑注国有控股出产经营单元掌管人不得享受年终查核嘉奖,重要掌管人取
消评先评优资格。
对沉大以上等级变乱负有重要责任的出产经营单元,该当遵循有关划定
撤销其重要掌管人职务,并平生不容其担任本行业出产经营单元的掌管人。
第三十八条 变乱产生单元对变乱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当局负有安全出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出产法》和国务院《出产安全变乱汇报和调查处置条例》等划定查究司法
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变乱产生单元对较大涉险变乱迟报或者漏报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当局应急治理部门赐与忠告;造成严沉后果的,对变乱产生单元处 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对重要掌管人处 5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
变乱产生单元对较大涉险变乱谎报或者瞒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应
急治理部门对变乱产生单元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造成严沉后果
的,对变乱产生单元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对其重要掌管人、
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变乱产生单元未对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
殒命或者沉伤的通常变乱进行调查处置的,或者未在规按时限内将变乱调查
汇报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应急治理部门责令期限更正,处 3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逾期未更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第四十一条 变乱产生单元和有关责任单元未依照本法子划定处置责任
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应急治理部门责令期限更正,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逾期未更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下?。
第四十二条 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变乱汇报和调查处置工作中不履
行法定职责,或者不落实人民当局批复的,依法查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国度机关、事业单元、人民集体产生的变乱的汇报和调查
处置,参照本法子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法子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